2013年3月3日 星期日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第三章_工資)資料來源:北市勞工局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     資料來源:北市勞工局


第三章 工  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生產獎金應由勞雇雙方協議訂定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怮台內勞字第二六四四七七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同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包括獎金。是生產獎金之訂定,應與勞方協議定之。
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
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廿四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一六八七七號函
事業單位因經營政策變更、組織縮小或合併,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惟其職級如因而降低應依原訂勞動契約規定,或經勞工之同意。
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工資可依原領工資數額發給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九日怌台勞字第四六七九七六號函
一、勞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期間不能工作,其特別休假不應因而喪失,前經本部鑱怑內勞字第四三八八九三號函釋在案。
二、本案勞工全年公傷病假,該年特別休假之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數額發給。
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怌勞動字第四五六○號函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廿六日台怉勞動字第一四四二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勞工入營當月薪資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七日台戽勞動二字第○四八三五號函
一、依行政院鱨戽人政肆字第○七七四一號函核示事項一:﹁役齡公教員工奉召入營者,仍適用本院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台帗央人字第二五三號令第一項規定,發給入營當月全月之薪津。至本院上開令第二項規定:『各公私營事業機構員工奉召入營,其當月薪津之發給標準,應照前項辦法辦理。』一節,應停止適用。﹂因此內政部襻台內勞字第七○五五二八號函之規定,亦應停止適用。
二、嗣後事業單位勞工奉召入營者,其入營當月薪資如何發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廿七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一六號函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事業單位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依法處分停工,停工期間之工資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二一二四一號函
事業單位因環保問題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或依法處分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之工資應依主管機關據以處分之法令規定辦理;如該法令未規定時,可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約定或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至於資遣費與退休金之請求,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無另訂外籍勞工基本工資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八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二九九一八號函
一、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三四三三五號函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台抴勞動二字第六二○一八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總額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拑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一三二七五號函
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以支票支付工資屆期未兌現即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台抶勞動二字第○三九九○四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按期給付工資,雇主若為給付工資而發給勞工支票,支票如不能兌現,則與未按期給付工資並無不同,應以違反該法第二十三條論處。另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特別休假加給工資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二三○九七號函
雇主經徵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權受民法時效之限制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怓台內勞字第三五九九五九號函
一、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如未依規定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時,其請求權係受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時效之限制。
二、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可簽名同意工資每月發給一次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二二三八二號函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規定,工資每月發給一次,附有全體勞工同意書,該等已簽名之勞工,可認定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有特別約定之當事人,至其他新進或未簽名之勞工,仍須依上開條文另行約定。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工出差確實工作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五一五○一號函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勞工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怌台內勞字第四六三八九四號函
勞工因故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其全勤獎金之依據。
適用勞基法者加班費之發給應自適用該法之日起計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台怌勞動字第○○○五號函
儲運中心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廿二日台怑勞字第四四六六三二號函釋在案,有關加班費之發給應溯及勞動基準法生效之日起適用之。
因天然災害而延長工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適當休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怌勞動字第三九二八號函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是日工資應如何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內政部業以鑱台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釋在案;故該日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在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額可否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九月二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二二三九三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者,如勞資雙方約定所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時,則其延長三小時以內者平均每小時之所得工資優於該法之規定,延長四小時者平均每小時所得工資與該法規定相等,自屬可行。
二、惟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如僅加給二分之一,則違反上開法令之規定。
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三六二九號函
一、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如事前已於保證書或同意書中約定未完成訓練即離職或結訓後服務未滿一年離職者,其由雇主負擔之訓練費用,自勞工工資中抵充,應無不可。
二、另訓練時間如於正常時間外辦理,該段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疑義乙節,請依本會鱨台戽勞動二字第一四二一七號函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八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四二一七號函
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二四○五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後段規定:﹁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加班費而言。﹂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抪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九○四號函
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計算,本會已以鸐麠台抪勞動二字第一一七八八六號函釋在案,對於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部分,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延時工資︵例如:加班三十分鐘,換算為○.五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之工資計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抶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戽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在案。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拊勞動二字第○二○九四○號函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四三五五○號函
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以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末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之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定,報謮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末獲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積欠工資受償優先順位疑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廿一日怓台內勞字第二九四九○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事業單位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應處罰鍰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廿九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九○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並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又依該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雇主欠繳基金由勞保局負責追繳,必要時由勞保局逕行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處以罰鍰。
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時,依個案認定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廿九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九一號函
勞工因事業單位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不獲清償,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歇業事實個案認定,必要時可交由該管社政機關會同建設機關實地查證後,再行開具證明文件。
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開始日期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廿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三五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依上開規定墊償勞工工資之經費來源係以雇主繳納基金支應,其意義至為明顯。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旨在確使提繳基金足以因應墊償之用。因此本基金提繳日期定為本︵七十五年︶年十一月一日而墊償日期定為七十六年二月一日。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七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目前得暫不參加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事業單位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廿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三五三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下列事業單位得暫不參加提繳本基金:
雖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非為強制投保對象,且未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
公營事業機構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保險係適用公務員法令,除具公、勞保雙重身分經選擇志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外該公營事業於提繳本基金時,得剔除該等人員,不須參加提繳本基金。
漁業公司雇用之船員,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各該事業單位自應提繳本基金。
惟目前專業漁撈船員係由漁會加保,提繳作業無法進行,俟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定案,對有一定雇主之漁民改由雇主投保時,再由雇主依法提繳本基金。至由船公司自行僱用之非專業漁撈之人員,如輪機、報務員等仍應提繳本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數額,應併同當月份勞保費一併繳納勞保局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廿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三五四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事業單位本︵七十五︶年十一月份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數額,應於本年十二月底前併同當月份勞保費一併繳納勞保局,未能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即應於七十六年一月底前繳納。嗣後按月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亦應併同當月份勞保費一併繳納。
勞工保險局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償還墊款之時效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廿六日台怌內勞字第四五八三六四號函
一、勞工保險局墊償勞工工資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依法向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限期內償還墊款,該項請求權受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時效之限制,勞保局基於事實需要,得視個案情形,決定自墊償日起限期一次或分期償還。
二、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積欠工資之事實發生在七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四日怌台內勞字第四七一三四八號函
本部鑱台內勞字第四三○三五二號函釋﹁事業單位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本基金開始墊償日以後,始得申請墊償﹂,上開函釋係包含積欠工資之事實在內。
勞工無法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亦無法查證時可不予墊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七日怌台內勞字第四五八三六五號函
一、事業單位確有積欠工資之事實,惟雇主於歇業後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查證單位亦無法取得有關資料以供查證積欠工資之始期、期間及金額時,可不予墊償。
二、嗣後勞工於法定期限內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重行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工資時,該局可依有關勞工法令之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怌台內勞字第四六八二五一號函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事業單位應否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疑義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廿四日怌台內勞字第四七二三○五號函
一、事業單位如有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情形,由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負責追繳,並函送當地主管機關,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處理,及同法第七十九條裁定罰鍰數額。
二、事業單位如係因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發生疑義致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應先由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依本部所訂﹁勞動基準法適用事業之認定原則﹂處理;如仍有疑義,則由該局函送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事業單位,並副知該局;如認定尚有困難,再由當地主管機關層轉上級主管機關處理。
申請墊償工資情況特殊者,不受一次共同申請之限制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三日怌台內勞字第五○四八五○號函
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五費率範圍內統收統支,並不以個別帳目處理,其立法意旨在發揮企業聯合救助功能,運用企業之社會連帶責任,集中基金作為墊償,所以雇主不得就提繳部分主張所有權而予發還。
二、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七日怌台內勞字第四五八三六五號函釋略以:勞工無法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亦無法查證時,可不予墊償。惟嗣後個別勞工如於法定期限內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自行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工資時,該局可依有關勞工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指﹁情況特殊者﹂,勞工向勞保局請求墊償工資,得依個案事實認定,不受一次共同申請之限制。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十日怌台內勞字第五一七五八三號函
一、本部鑱台內勞字第四三○三五三號函釋,有關事業單位得暫不參加提繳本基金說明二之,﹁公營事業機構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保險係適用公務員法令,除具公、勞保雙重身分經選擇志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外,該公營事業於提繳本基金時,得剔除該等人員,不須參加提繳本基金。
二、茲修正上開規定如左:
﹁公營事業機關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均免予提繳本基金。﹂
三、公營事業機構於本解釋函發佈後,依前項說明辦理。
事業單位如有積欠工資情事,勞工應即請求發給債權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台怌勞動字第五四九六號函
為保障勞工獲得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因往昔常有雇主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證明以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影響勞工權益至鉅。今後事業單位如有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勞工應即向雇主請求發給債權證明,雇主不得拒絕。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抭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係指申請墊償基金應以雇主已為其勞工依法且足額提繳墊償基金者始得為之。準此,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因雇主就該部分並未提繳墊償基金,自非屬該基金墊償範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抭勞動二字第一三七七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雇主本於勞動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應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始得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
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應不予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廿一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
關於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請依本會鱮台抭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辦理。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至於其他業務主管人員,請查明其與事業單位是否為委任關係,如是,亦不得墊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四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二四○五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後段規定:﹁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加班費而言。﹂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台抪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七五二號函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按月函送之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名冊,各該事業單位違法事實已甚明確,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且易造成勞資糾紛難以解決,故應即據以依法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抪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一、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之規定,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按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前已提繳基金月數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予以墊償。
二、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抴勞動二字第八二○二一號函,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停止適用。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得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抶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
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拊勞動二字第○一九四三三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拊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等雇主在內。
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事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營業年度﹂與﹁年度終結﹂之年度起訖時間
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卅一日怌台內勞字第四八六七四四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稱﹁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惟事業單位為配合其會計年度,從其起訖時間,亦屬可行。